北京种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种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北京种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鼓励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积极主动、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北京种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北京种业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根据《北京种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北京种业协会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调查研究,发布或出版专业领域的调研或发展报告;
(四)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向协会提供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情况及有关信息;
(七)积极发展非协会会员的相关单位成为协会会员;
(八)认真做好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筹备、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协会根据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特点,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循协会宗旨,其设立、变更、终止应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筹建要做好总体架构的设计,分层级做好规划,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协会秘书处或会员提出书面议案,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筹建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五)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确定。
(六)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筹备
(一)分支机构筹备组的组成
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由优势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力个人牵头组成筹备组并提出设立申请,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出任,由筹备组推举,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保存原始资料,报秘书处备案。
(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1.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 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4. 分支机构筹备组会议纪要;
5. 分支机构筹备组名单。
(三)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进行初审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协商决议;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第九条 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管理运行出现严重问题需要终止的,由分会向协会秘书处,或由协会秘书处直接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为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5年。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为:
(一)依据《北京种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机构工作条例;
(二)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三)决定分支机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四)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通过分支机构重要决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召开时间由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委员会(理事会)。不设委员会(理事会)的,由正、副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作为决策机构;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应从委员(理事)或负责人中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出人选,经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1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和秘书长。分支机构工作由主任委员(理事长)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到届后,由协会秘书处在与分支机构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北京种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北京种业协会xxxxx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本机构民主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用于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需使用全称,即:北京种业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分支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本年收支决算和下年预算。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需有专人负责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举办规模较大、超越北京市范围、有重要专家领导出席、涉及敏感性问题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需事先报备协会秘书处,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或总结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指导、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的其他形式)必须提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协会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为成员单位或合作单位推广和营销业务、产品及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自设职业资格认定及各类考试、发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服务和业务活动时,所有宣传报道资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协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协会(或第三方)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并由分支机构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程序用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及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委员(理事长)负责制。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分支机构收取的会员会费统一汇入北京种业协会账号,协会开具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标准按协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增收或减免会费的,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工作中,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
(一)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行业交流、技术培训、举办会议等相关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等;
(三)承担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的项目经费等;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分支机构办公日常开支,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组织专业活动经费,开展统计调研工作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 日常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业务活动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及日常工作中金额较大支出须事先提交报告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报销上述费用时须将费用明细清单、合同或协议作为附件出示,所有报销单据都需由经办人签字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签字,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销。对于签核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且支付大额款项时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财务费用发生2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种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