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协概况
管理办法
北京种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北京种业协会
2024-05-13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及主要负责人,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协会的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

(四)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授权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责;授权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变更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之间要有监督制约,理事会对理事长和秘书长要有监督制约,监事会要对理事会包括理事长和秘书长有监督制约。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五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负责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其中,监事长、副秘书长参加的范围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确定。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长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时,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协会“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表决“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理事长确定召开时间;遇有重要情况,理事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为确保理事长办公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务求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会议按照“会前充分准备,会间集中讨论,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进行,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添加议题以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理事长提出并确定,或由其他参会成员提出建议,经理事长批准后交秘书处汇总整理。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上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理事长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秘书处提前通知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理事长请假,并告知秘书处。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秘书处汇总报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

第十二条 议题材料由秘书处准备,经理事长审批后,在开会前1个工作日编印并分送各会议成员审阅。议题材料应包括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协商意见、审定事项等内容,做到文字精炼、叙述准确,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秘书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上会材料。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审议事项由秘书长或相关人员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须审议决定的问题。办公会议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采取口头委托或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四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遇有重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会议讨论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内容,要严格保密;特别是对有关重要敏感事项、与会成员表示的不同意见等,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前,应视具体内容需要向理事长汇报并请示指导意见,涉及协会全面工作的,应事先征求相关人员意见。

第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秘书处负责做好详细书面记录,撰写会议纪要,由参会成员审签后印发。

第十八条 理事长要对执行会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责任人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理事长汇报。

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59日北京种业协会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种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