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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08-26

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2021年二季度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8


引言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 展长期稳定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 企业创新、开放、规范发展。我会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新近 出台的民营企业相关政策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政策汇编。 2021年一季度印发了《北京市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汇编 2021年一季度)〉〉,得到了企业的众多好评与积极的 反馈。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惠企政策,增强政策的固化衔接,二 季度,我会整理最新出台的政策并结合民营企业提出的意见 建议,形成此汇编。其内容按照行业类别进行划分,涵盖了 科技、消费、财税金融、医疗卫生、人力社保等领域,并按 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精神,重点突出了优化营商环境与“两 ”建设领域的政策,希望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适应新的政 策环境与市场环境,不断享红利、得实惠、强发展。


1. 优化营商环境 4

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开办便利

化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 10

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1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2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29

2. 两区建设领域 38

朝阳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

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建设工作方案 38

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51

3. 科技创新领域 5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总体实

施方案的批复 54

4.  消费领域 5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

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55

5. 财税金融领域 6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65

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80

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 88

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94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8

6. 医疗卫生领域 102

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102

7. 人力社保领域 110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110

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的通告 119

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

123


1.优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 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及应收账款确权,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 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 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及应收账 款确权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关、事 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 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小 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 物、工程、服务款项以及拒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 确权的投诉,设立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按照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 道进行投诉,并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规模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 件扫描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 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单 位类型、住所地址、联系方式。

三) 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投诉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

四) 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五)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做出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应该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办理:

一) 投诉人未提交投诉材料或投诉材料内容不符合规 定的,告知投诉人提交材料或修改投诉材料后再次提交投 诉。

二) 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 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投诉部门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非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 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发生欠款,或非因北京市机关、事 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拒绝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权的 事项。

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 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 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 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做出受理决定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各区政府处理。

一) 被投诉人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交市级财政 部门处理。

二) 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 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投诉,被投诉人为市级国 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 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对 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投诉,被投诉人为市级国 有大型企业的,由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处理。

四) 被投诉人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区级国有大型企 业,以及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区政府处理。区 政府做以下处理:被投诉人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各区 政府转交区级财政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区级国有大型企业 的,各区政府转交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 我市非国有大型企业的,各区政府转交其所在区行业主管部 门处理或指定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制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在收到受 理投诉部门或各区政府转交的投诉后,应当依照投诉处理办 法及时处理,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 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和各区政府,其中市级投诉 处理部门直接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区级投诉处理部门反馈各 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的,经处 理投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延长30日, 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 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 可以再延长3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对投诉处理进 行延期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区政府督促处理投诉部门 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情 况的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处理投诉部门未按照规定反馈投诉 事项处理结果的,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 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 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


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 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市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 理部门、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依 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上述企业 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 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及拒 绝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和应收账款确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市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对 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市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 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以及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权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建议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 款项。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合同或应收账款确 权。

三) 拖延检验、验收。

四)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 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五)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 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 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 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七) 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 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 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八) 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九) 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 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处理投 诉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我市团体组织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办法对机 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北 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大型企业, 是指注册地在北京市的大型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开
办便利化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

京市监发〔 202123 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 力度决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 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 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 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首善标准,持续深 “放管服”改革,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着力 解决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 造力,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

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快推进 企业开办全面网上办理,完善北京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 平台,实现全部企业开办事项在%窗通” 一站办理,对标 国际一流企业开办水平,提高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水平及电 子化成果的便捷应用程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水 平。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工作效率,申 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 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 章和票据。企业开办实行一次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一天免费办结。

、工作任务

一是一网通办再提升。提高%窗通”集成服务效率, 企业开办时、开办后均可自主选择办理营业执照(含刻制公 章、员工登记)、涉税事项(含领用发票)等事项,推动一网 专办、一网全办。推广微信小程序、移动端APP等多种在线 一网通办方式。

二是身份认证再优化。支持多渠道身份认证,申请人使 用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填写相关信息后,使用“银 行账号信息校验+预留手机号”等验证方式直接实现身份认 证,不需要单独下载移动端,不需要提前创建数字签名。逐 步优化身份认证方式,实现更多渠道身份认证。企业开办相 关人员身份认证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

三是员工登记再简化。通过“e窗通”平台采集员工信 息,企业不需另行勾选员工信息模块,审核通过后直接生效。 企业不再单独登录其他部门网站办理员工信息采集业务,企 业成立后根据需要聘用员工的,其人员信息采集合并至“e 窗通”网上即时录入生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领取书 面凭证。开办企业登记员工无需签订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无


需申报登记缴费方式、无需登记米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根 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企业职工各项 社会保险费在企业开办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是开户服务再提速。企业可在%窗通”平台自主选 择开户银行,企业设立登记完成后,即时免费获得银行账号。 推动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身份凭证开设银 行账户,企业免于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开户信 息可自动共享给相关部门。

五是电子应用再拓展。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持 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等企业开办电子成果的应用,大力推广电 子成果在商业银行、招投标、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事业、网络 交易等领域的应用。在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下,结合北京 实际情况,稳步推动、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用的覆盖 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落实。各区相关部门应在属地政府领导 下,将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 依托区级企业开办专班,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互联 共享,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

二)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要加大企业开办“一网通 ”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社会和群众感受到政策变化。组 织开展人员培训,加强基层窗口等与企业开办有关岗位人员 业务培训,确保向办事人正确传达和解读政策。

三)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市企业开办专班各部门将密切 跟踪工作进展,加强数据分析工作,加大支持力度,指导督 促各区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416

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的意见》(国发〔2020] 14号),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 司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推动优质企业 上市,优化存量公司结构,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努力使北京 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 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体质量显著提升,推动首都 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在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推 进“两”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 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引导,严惩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规范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支持投资 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 司治理。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 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 度,提升内控有效性。(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充分披露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加强会计基 础建设,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 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 加强拟上市挂牌公司培育力度。依托“钻石工程” 行动计划,构建以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境 内上市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拟上 市公司聚焦主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继续落实北京市企业 上市挂牌补贴相关政策,推动落实高端人才奖励、研发费用 奖补、科技信贷支持、科技补助等精准激励措施,丰富上市 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储备。支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开展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天使 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掌握关键 核心技术、彰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力的上市公司集 群。(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 责)

四) 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引导北京上市公司带动就业、 生产、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国有上市公司在提高 北京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树立公司治理良好范 本,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协调发展,主动回报社会和投 资者。充分利用北京高科技产业集聚优势,引导上市公司在


完善产业链、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国际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落实侵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市科委、中关 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 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 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 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盘活存量、提质 增效、转型发展。支持北京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 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北京境内上市 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强化 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 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 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 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 积极运用与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上 市公司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资 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通过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助 力企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为上市 公司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引 导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各类产品业务工具,理性融 资。(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北京银 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 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 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 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综合施策,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支 持符合条件的退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新 培育发展。(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 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八) 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 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 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 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机制,以及退市风险协调处置机制,保障上市公司退市过程 平稳有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 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委 网信办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 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 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 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 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 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 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 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 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 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坚持依法监管、 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 以清偿或化解;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 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 实可行方案。(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 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 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 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 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 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 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 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 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依法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 司法机关协作,通过联合办案、专业支持、个案会商、调查 手段互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 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 则,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 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 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北京 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 体,对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强化 上市公司信用意识,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 境。推动大数据应用,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各部 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 位负责)

、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发挥本市企业上市协 调机制和市区两级服务管家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区快速响 应、接诉即办,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强全程 审慎监管,建立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及行业 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 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落实相关部门 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在监管协作备忘录中确定事项, 积极开展多层次监管合作。(各相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五)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 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 介机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 “看门人”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 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供相关信息。(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 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强化舆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本市 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 机制,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加大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 范信息传播秩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 用,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共同营造支持北京 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 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吸引优质高精尖 项目落地建设,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 快亦庄新城建设和协同发展,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为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做好战略支撑,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1. 强化常态化下的精准防控,鼓励企业开展常态化环境 检测,企业于20214月起委托开发区检测机构定期进行 常态化环境检测的,给予检测机构检测费用50%的资金支持, 最高不超过20/管。对于企业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 在全年未发生疫情的前提下,给予企业剩余50%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提升创新能力

2. 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 系,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 2021年研发投入(企业自筹资金)同比增长超过20%的大中型 重点企业,给予超出部分20%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 局)

3. 支持关键技术创新,聚焦国家战略,集中攻关“硬技 ”,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三”科技 成果转化,施行揭榜挂帅制度,发布开发区“白菜心”工程 项目清单,对引领产业发展或取得颠覆性突破的项目,给予 研发投入(企业自筹资金50%的资金支持,最高奖励5000 元,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引领性、突破性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4. 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场景示范,紧跟行业技术代际创 新,加快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构建“车路网云图” 高度协同的智能网联汽车开放场景,鼓励开展环卫清扫、城 市管理、便民服务、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物流配送等公共 服务领域示范应用,按单个示范项目实际投资额(企业自筹 资金)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 科技创新局)

5. 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后劲, 遵循创新型企业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产 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对于经开发区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 术创新产品,按照其前三台(套)销售额的30%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支持企业扩大市场,巩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

6. 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强化经济运行调度,抓好企 业服务,保障主导产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保持连续稳定生 产,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产值同比增长高于10% 的企业(新注册、迁入或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基 数为2000万),给予超出部分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企 2021年区域经济贡献的30%。(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7.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间协同联动和协作配 套,支持企业融入全球产业核心供应链,畅通产业循环、市 场循环,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购买区内新注册无关联关系 企业的产品,采购单户企业订单本年度累计达到2000万元 及以上,或采购区内供应链企业产品,采购单户企业订单同 比去年增长2000万元及以上,对于采购企业产值同比增长 9%以上且净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订单(同比 增长部分)总额3%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享受前款 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款政策)。(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提升亦庄新城建设管理水平

8. 优化管理体系,推动一体发展,落实亦庄新城规划, 将行政管理职能逐步覆盖至亦庄新城新扩区域。用好协调联 席会议统筹调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反馈的困难与问题。(责 任单位:地区协同事务局)

9. 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不断 增强发展活力,对新扩区域“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落 实情况进行排名,对2021年排名前三的镇政府分别给予200 万元资金奖励,改善工作条件,激发工作热情。(责任单位: 经济发展局)

10. 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深入开展城市更新行动,积极 构建宜业宜居的高精尖产业新城,对在近三年开工的产业项 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且在2021年实施固定资产投资1000 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购置费用除外)的1% 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 局)

、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11. 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依托“亦就业”小程序,免费提供对接服务,精准高效匹配 岗位。设立亦城工匠学院、亦城工程师学院,对本政策期间 通过亦城工匠学院、亦城工程师学院培训员工超过50人且 每人不少于40课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 社会事业局)

12.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 持力度,用好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督促区内银行落


“六“六保”相关政策,对本政策期间通过平台对接 成功贷款的,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 任单位:商务金融局)

13. 激励企业发展,全力保障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对于2021年经济贡献同比增长在8%以上的企业, 给予超出部分盈利所产生的区域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审计局)

加大节能减碳力度

14. 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坚持集 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对 2021年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园区给予50 元奖励。鼓励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开展减碳节能、清洁 生产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2021年服务区内(市级)重点 用能及碳排放单位5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鼓 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应用, 给予实施企业市级补贴1: 1配套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 经济发展局)

附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申报指南由各 政策责任单位编制,统一在开发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发 布。

国家、北京市、开发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已执行开发 区入区协议相关政策的,从优不重复享受。

单家企业享受政策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2021年区域 经济贡献的50%,常态化疫情防控、提升创新能力类条款除 外,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联盟等非营利组织的除外。

企业自筹资金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企业银行贷 款、风险投资等非政府资金。

、适用范围

申报企业在开发区(亦庄新城)进行注册、纳税并进行统 计登记,积极配合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 工作,签署入区协议的积极履行协议条款。

企业近3年在财政、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 严重不良记录。

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 制类范围的企业不予享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

京财采购〔2021741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北京 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京政办发〔 20202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 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和便利度

一)规范本市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按照《政府 采购法》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北京 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 知》(京财采购〔20151729号)明确规定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分网,网址:http: //www. ccgp - beijing. gov. cn)是本市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发布 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在 法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依 据相关规定及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等政府网站。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减轻企业 办事负担,维护信息公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本市各级公共 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强制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他媒体重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 告。

二) 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本市集中采购 目录内实行协议采购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实施采购, 电子卖场商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除外。进一步完善电子卖 场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方式规则及流程, 实现在线签订合同及在线支付等功能,规范电子卖场交易管 理服务,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及资金支付效率。

三) 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本市政府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 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从北京市政府采 购网登录)开展采购活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 子化交易,实现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在线提交响应文件、在 线开标、在线评审、在线质询及澄清、在线投诉及处理、发 布(未)中标结果通知、在线签订合同、在线支付合同款项等 功能。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可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 符合标准要求的物理场所组织开展,相关场所应接入全市规 则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并依法对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 录音录像。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整合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文件精神,凡符合场所及信息系统共享标 准要求的,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 门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 所组织开展。

二、优化政府采购交易环节,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四) 优化集中采购执行管理。增加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入围采购次数,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不定期备案制。小额 零星采购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协议定点入围采购由 市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实 施,采购结果实行“全市共享”,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的成本。进一步加强履约和信用管理,通过市场化竞争手 段,引导供应商实行“优质优价”。

五) 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设定 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 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 金额的50%


六) 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 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 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岗位更替、内部决策程 序等为由延迟付款。

三、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企业权益保护度

七) 强化政府采购参与企业权益保护。采用公开招标采 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含电 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 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 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八)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机制建设。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建立政务诚信制度,市 区两级预算单位应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组织履约验收。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 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预算单位原因导致变 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 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九) 加强采购活动参与主体信用机制建设。完善采购代 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细化信用评 价指标和标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记录的跨领域互通共享。

四、有关工作要求

(十)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 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 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 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内控监督检查,确保优化 政府采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及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限期责令整改,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处理结果依法予以公开,涉及预 算单位责任的并将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京政发〔 2021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 方式,对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 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现提 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为统领,落实北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 景目标的建议,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绿色低碳、激发城市活 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 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 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 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下原则:

1. 规划引领,民生优先。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16-2035年)》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 衡。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通过 城市更新完善功能,补齐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

2.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 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3. 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 城市更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共同推进 城市更新,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4.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定城市更新计划,突出 重点,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聚焦瓶颈问题,大胆改革创新, 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形成成熟经验逐步推

广。

强化规划引领

一) 圈层引导

首都功能核心区以保护更新为主,中心城区以减量提质 更新为主,城市副中心和平原地区的新城结合城市更新承接 中心城区功能疏解,生态涵养区结合城市更新适度承接与绿 色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功能。

二) 街区引导

以街区为单元实施城市更新,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科学编制更新地区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和更新项目实施方 案。开展街区综合评估,查找分析街区在城市功能、配套设 施、空间品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梳理空间资源,确定更新 任务。将空间资源与更新任务相匹配,变一次性指标分配为 动态按需调配,集约节约利用空间资源。盘活街区存量建筑, 聚焦老旧小区、老旧平房区、老工业区、老商业区、老旧楼 宇以及重要大街两侧一定纵深区域,通过现状权属校核和正 负面清单引导,鼓励产权人自主更新、社会力量参与更新。 以家园中心、社区会客厅等空间为载体,探索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复合利用模式,围绕“七

“五”需求,提高居民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提升公共空 间品质。

主要更新方式

(一)老旧小区改造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根据居民意愿可利用小区


现状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便民商业、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 施;可利用空地、拆违腾退用地等增加停车位,或设置机械 式停车设施等便民设施。鼓励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

二) 危旧楼房改建

对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旧楼房,允许通过翻建、 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 规模,实施成套化改造或增加便民服务设施等。鼓励社会资 本参与改造,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 主体筹集。居民异地安置或货币安置后腾退的房屋,可作为 租赁房等保障房使用。

三) 老旧厂房改造

明确老旧厂房改造利用业态准入标准,在符合规划的前 提下,优先发展智能制造、科技创新、文化等产业。鼓励利 用老旧厂房发展新型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本市支 持的产业业态;鼓励利用老旧厂房补充公共服务设施。鼓励 老工业厂区通过更新改造或用地置换的方式实施规划,增加 道路、绿地、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五环路以内和城 市副中心的老旧厂房可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补齐城市短 板,引入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五环路以外其他区域老旧厂 房原则上用于发展高端制造业。

四) 老旧楼宇更新

鼓励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等老旧楼宇升级改造、调整 功能、提升活力,发展新业态。允许老旧楼宇增加消防楼梯、 电梯等设施,允许建筑功能混合、用途兼容;鼓励对具备条 件的地下空间进行复合利用。

五) 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更新

在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历史 街区风貌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首都功能 核心区平房(院落)进行申请式退租、换租及保护性修缮和恢 复性修建,打造共生院,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传统风貌,改 善居住条件。腾退空间优先用于保障中央政务功能、服务中 央单位、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鼓励腾退空间用于 传统文化展示、体验及特色服务,建设众创空间或发展租赁 住房。

六) 其他类型

鼓励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改造提升,完善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优化提升城市功能。鼓 励特色街区、生态街区、智慧街区建设,打造安全、智能、 绿色低碳的人居环境。鼓励传统商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商 业业态、创新营销模式、激发消费潜力,有效增加服务消费 供给。支持产业园区更新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 鸟,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 专项行动有效衔接,合理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加快推进城镇 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产权清晰的,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 也可以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实施 主体;产权关系复杂的,由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下同)依法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充分征 询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 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应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更新项目实 施方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方案中应明确更新范 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 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责任规划师、 建筑师应全程参与街区城市更新,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技术 服务,并对实施方案出具书面意见。

三) 审查决策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 查,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重点地区或重要项目实施更新 如涉及首都规划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党中央 请示报告。

四) 手续办理

城市更新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各区政府应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程 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有 关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可予办理经营许可。

五、配套政策

(一)规划政策

1. 对于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保障居民基本生 活、补齐城市短板的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 筑规模。增加的建筑规模不计入街区管控总规模,由各区单 独备案统计。

2.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老旧小区现状公共服 务设施配套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市政公用、商业、养老、 文化、体育、教育等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规定的用途。

3.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 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

4. 在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 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平时可综合用于市政公用、交通、公共 服务、商业、仓储等用途,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5. 在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技术 规范进行核算的基础上,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询相关权 利人意见后,部分地块的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 距、机动车出入口等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二)土地政策

1. 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 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代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政府 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设施 以协议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 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更新项目发 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 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


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 手续。

3. 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 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4. 更新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租金实 行年租制,年租金根据有关地价评审规程核定。租赁期满后, 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 更新项目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 相关规定办理。

6. 经营性服务设施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 经业主同意和区政府认定后,将经营权让渡给相关专业机 构。

7. 在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使用功能前提下, 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 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三)资金政策

1. 城市更新所需经费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区级财政 承担,各区政府应统筹市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本区更新项 目。

2. 对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首都功能核心区平 房(院落)申请式退租和修缮等更新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有关 政策给予支持。

3. 对老旧小区市政管线改造、老旧厂房改造等符合条件 的更新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可按照相应比例给予支 持。

4. 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参与城市更新;鼓励不动产产 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支持城市更新。

六、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城市工作委员会所属城市更新专项小组负责统筹 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 政策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各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各区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更新计划,建立任务台账, 组织街道(乡镇)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建立本市与中央 单位联系机制,共同推进城市更新。

二) 抓好业务培训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用集中培训、专题培 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对街道(乡 镇)及实施主体人员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开拓 工作思路,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 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案例剖析相 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宣传,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为顺利推进城市更新营造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两区建设领域

朝阳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建设工作方案

、建设目标


经过三到五年的改革,基本建成以贸易便利、投资便利 为重点的开放政策体系,率先基本形成与国际高标准投资经 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对外开放体系,营造国际化、市场化、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成为金融服务完善、创新生态优化、高 端产业集聚、监管高效便捷、法制保障多元、辐射带动作用 明显的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区。

2021-2023年三年内,外向型经济的枢纽地位更加凸 显,吸引一万家企业落地,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30%左右, 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进出口总额占全市50%左右;国际 高端要素集聚能力显著增强,瞄准GAWC等国际公认榜单, 加大全球顶尖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引进力度,其中引进及提 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0家以上,同时引进领军型人才3000 名、引入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组织6个;新业态新模式引 领新型消费作用更加突出,建立跨境消费回流的新模式,教 育、医疗、文娱等高端服务性消费型企业持续集聚,带动区 域总消费保持稳定增长。

二、政策体系

聚焦打造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 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 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数字贸易试验区“三”叠加的优 势,建立“5+3+N”对外开放政策措施体系。

“5”即构建自由贸易五大便利化制度创新体系,包括 推动公平竞争的投资运营便利,提升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便 利化,深入推进资本跨境流动便利,实施自由便利的国际人

才服务,规范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3”即以CBD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中关村朝阳园为 核心承载,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产业开放+园区开放” 上形成发展示范。

“N”即推动多个重点优势领域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包括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开放创新能级、构建数字经济和数 字贸易发展的创新环境、鼓励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深化专业 服务领域开放改革,积极建设高端跨境消费中心,引领文化 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教育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创新发展全球 领先的医疗健康产业。

三、工作举措

一)率先构建三类服务贸易场景

构建国际资本的交互枢纽,提升外资金融机构集聚能 力,努力将朝阳打造成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桥头 堡。促进跨国公司资本留存转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财务公 司,鼓励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总部类企业将中国业务形成的 利润留在国内进行资本管理;加快汽车金融相关政策的落 地,支持各大车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打造人民币走出去服 务枢纽,聚焦贸易项下与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加快 拓展人民币合格境内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资格,支持社会 资本设立并主导运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扩张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业务。

构建国际商务的功能枢纽,建设离岸跨场的审计、会计 与法律服务中心,重点围绕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境外机 构在国内上市,以及境内外机构跨境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 “目的地”国家审计、会计、法律规则体系相衔接的支撑 服务。打造服务贸易的转口枢纽,用好规划设计等领域相关 资质放宽和专业人才执业准入的政策,有序扩大服务外包规 模,围绕数字贸易发展,建设远程运维中心,加强对各个行 业领域的数据监控与分析,并及时提供精准服务。打造国际 通行从业资格的认证和培训中心,建立完善职业资格互认、 先前学习认定等机制,吸引具有相关专业考试的培训机构和 相关认证组织,打造国际专业执业资格的国际人才培训基 地,增强对国际高端人力资源的配置能力。

实现海外消费的回归扩容,推动跨境消费领域的发展, 全面走通免税消费政策落地的路径,深化免税消费登机一体 化项目建设;探索基于自贸区的平行进口车的相关保税展 示、销售和维修等业务。推动国际医疗领域发展,探索自贸 区内国际药品研发、国际医疗设备保税、外籍医生执业等相 关政策叠加落地的应用场景,推动建立衔接国际的医疗服务 体系;搭建跨境远程医疗服务平台,探索“本土化”的海外 就医新路径。推动国际教育领域发展,加强国际化职业教育 服务供给,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除面向中小学生 的语言类培训机构外的其它语言类培训机构前置许可要求; 支持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

二)建立“两”建设管理机制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两” 建设重大事项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等相关工作。

三) 强化“三”管理

以政策清单,逐级明晰先行政策落地跑通的主管部门与 关键环节,有的放矢的解禁限制、重构制度流程;以空间清 单,精准反馈新兴项目选址,量化调控待供空间布局,不断 强化资源精细化全周期管理。以企业清单,强化拜访、洽商、 引进的目标管理,清晰梳理产业引入环节,为系统谋划产业 链生态链补全,前瞻绘制战术地图,滚动完善一本招企引链 “明白”。

四)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落地

重点吸引外资新主体落户,聚焦面向外资开放的新领 域、新行业,加大对尚未进入中国的全球顶尖企业、国际组 织的引进;拓展涉外新业务新环节,结合金融、商务等领域 的业务准入限制的放宽,深入挖掘区域跨国总部、代表处、 分支机构等资源潜力,引导其进行展业、升级或新部门设立。 探索新模式新路径,立足双循环新格局的构建,依托内需大 市场,加快跨境电商等数字贸易对海外市场的开拓,实现跨 境贸易业务规模突破。

五) 全力推进重点政策落地

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深入研究“先行先试”的 政策应用场景,率先在金融、科技服务、商务、文化等行业 领域,采用“项目+政策”组合落地的模式,实施陪伴式服 务,助力企业进行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的政策统筹协调, 打通政策落地实施的行业路径,形成示范经验复制推广,带 动系列产业的突破,全面提升“朝阳服务”的品牌效应。以 体系的建设实现可持续的推动,统筹抓好短期的重点项目落 地与长期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全面推行 “沙盒管理”机制,不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持续创新引领, 形成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

六) 系统提升自贸区综合承载能力

配合商务部和自然资源部完成自贸试验区落桩定界工 作。启动朝阳组团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选址和网上政务服务 大厅的改造升级,过渡期在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增设专门服务 窗口,提供灵活多样的登记注册方式,为有意向的市场主体 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办理渠道。立足CBD国际融合、多元开放 的发展特征,全面提升区域国际化商务氛围和宜居品质,高 标准推进绿化建设,补齐配套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建设完善 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体系与交通路网体系;加 快推进中关村朝阳园国际创投集聚区建设。

七) 编制自贸试验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产业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功能定位、功能分区、开发规模, 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环境、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配套 设施建设的土地、规划条件,其中,在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 重点做好保税监管区、免税商品销售区的规划以及贸易关栏 和消费关栏的设置研究。产业规划聚焦金融、数字经济、科 技创新、专业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明确产业经济发展目 标、重点、布局和任务。

八) 持续开展宣传工作

打造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的形象标识体系,设计自贸试


验区LOGO沙盘,拍摄宣传片,形成统一开放视觉印象。制 定朝阳区“两”建设宣传方案,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常态 化宣传和重要节点推介结合、对外推介和对内宣讲并重、重 点群体分类推进、市区联动的立体化宣传体系,形成持续性 宣传声势。丰富拓展推介宣传通道,积极参加进博会、服贸 会、港交会、厦洽会等知名商事活动,以及各商协会举办的 重要活动。把握法规调整、重大政策出台、重要成果落地等 时机,开展重要节点宣传,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平台,重点加 强移动端宣传、融媒体推介,快速提升扩大区域的影响力和 知名度。

(九)建立国际招商体系

创新招商形式,有效发挥市场机制,通过中介招商、以 商招商、会议招商等多种形式提高招商效率。进一步完善中 介招商政策体系,在全球范围选聘三至五家招商中介机构, 建立“目标企业投资信息库”,同步开展对目标企业的投资 意向洽谈,实现有针对性的精准招商。深入开展以商引商, 加强与驻区重点企业、知名驻京商协会、行业协会,境内外 商协会等沟通联系,充分挖掘投资线索。拓展招商合作网络, 主动与国家级和市级大型机构沟通联系,积极参加大型招商 活动,加速优质项目落户。

(十)建立自贸区统计体系

以国家商务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 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调查制度》为基础,建立朝阳 区自贸区统计平台,创新指标设置与统计方法,通过建立一 套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反映自贸区企业基本情 况和各项试验取得的成果,用数据说话、服务决策。对于自 贸区中涉及专业部门的数据,如海关、税收等,通过借助专 业部门力量,利用现有的数据进行汇总加工,提高自贸区统 计效率。

四、实施保障

强化人才保障。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干部进行“两”建 设业务知识、政策培训,全力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大力实 施分层分类的人才吸引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新人才 工作模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才政策体系。整合联 动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商协会等机构,利用各类文化交流 阵地、创新创业空间,为海内外人才提供国际交往、文化融 合、资源共享、政企互通的交流合作平台。探索建立“服务 自贸区建设生态联盟”,构建创新主体联动机制,打造政府 主导、市场参与、社会化运作的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搭建 全要素全链条的人才发展服务平台,营造国际一流创新创业 生态。探索设立人才服务清单、简化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机 制、强化科技赋能,加快构建具有自贸区特色的人才服务体 系。

加强部门间统筹衔接。打通市级部门之间多点对口的通 道,建立批复机制和推进机制,明确批复机关、相关人员、 批复时限等事项;配合市级部门出台自贸区政务服务大厅和 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要求,加快明确权限下放事项。针对 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专班统筹协调作用, 协调区内各相关部门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保障工作高效开 展。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促进产业资金与政策的统筹创新, 分批制定“两”建设产业促进配套政策,统筹区域产业专 项资金安排;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和社会投资基金的作用, 重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和重点示范园区内的产业项目,明确统 筹机制,建立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办法,形成多元化的投 资撬动机制。深化空间用地的统筹利用,加强与市级部门沟 通,推进在金盏园区整体实施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落实标 准地指标体系,细分产业类型,科学制定标准,建立指标动 态调整机制;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在用途、功能不冲突 前提下,实现一宗地块具有多种土地用途、建筑复合使用(住 宅用途除外),按照不同用途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不 得分割转让。

加强项目落地动态管理和评估考核。巩固前期服开试点过 程中形成的“一库四机制”成熟做法,推动政策实施、协调 项目落地、形成发展合力。通过与智库机构、行业协会、招 商中介等市场主体沟通对接,就重大项目的引入,进行可行 性分析,提前谋划落户朝阳的实施路径,形成滚动更新的项 目库。委托第三方开展“两”建设评估和总结,从投资、 贸易、金融等不同角度和领域,提炼汇总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创新案例,展示创新理念、创新模式和创新成效,鼓励和引 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两”建设的政策功能平台更好地开 展各类创新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创新发展格局建设助推
“两”新征程启航服务措施

01.推进“证照联办”,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开展“证照联办”改革,重点围绕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 许可、小餐饮许可、小食杂备案等事项,实现市场主体申请 设立登记证照材料一次提交、并联审批。

02.启动营业执照“掌上”,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 利化

依托北京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微信版,在企业开办过程 中,通过一台手机即可实现身份认证、在线填报等事项,开 启开办企业“掌上办”新时代。

03.推进名称登记便利化,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在自贸区内,允许新行业、新经济、新业态企业使用新 兴行业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开设无行政区划名称登记服 务窗口;探索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

04.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空间资源优化服务,进一步落 实企业注册“一址多照

将区块链服务平台与空间资源优化服务进行数据对接, 实现链上房产与企业数据实时共享,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办事 成本,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05,试点海淀全域内散装食品(不含熟食)告知承诺制

在海淀区域内,散装食品(不含熟食)销售者对照法定许 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书面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达到许可标准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即时发放食


品经营许可证。

06.构建综合性“智慧监管”平台,提升市场监管科技 水平

依托企航服务平台,以药品监管领域为切入点,建设“智 慧药店”监管系统,搭建远程视频监控网并上线无线遥感模 块,动态掌握药店环境、行为情况。利用技术手段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实现科学监管、智慧监控。

07.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探索开展“场景化”监管和“一业一单”检查

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覆盖范围,针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行业(场景),探索制 定一张联合检查单,统一检查内容、方式、标准等,提升“精 准高效,无事不扰”的监管效能。

08.探索推进对超市“综合检查清单式”监管

整合梳理食品、化妆品、广告、产品质量、医疗器械、 特种设备等业务条线检查要点,以风险为重点,以协同为关 键,制定对超市开展检查的综合业务清单,统筹开展多业务 联合检查,实现“进一门,查多事”,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 打扰,减轻企业负担。

09.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

制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方案》,在 行政执法领域建设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队伍,落实“同主体、 多事项、同步查”,强化内部科所队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协同 联动,提升执法效能。

10. 推行预付式消费退费三位一体促解决模式。

持续优化完善“自治、共治、法治、信治”四治监管体 系,依托立案查处、“黑名单”提示、公示曝光等举措,构 建“执-信用-曝光”三位一体促解决模式,深入推进“预 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治理工作。

11. 规范电梯管理,提升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水平。

编制电梯使用管理标准,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 任,将海淀区各项电梯安全指标量化,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 单位安全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 推进“两”生产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 价方式运用。

针对“两”范围内生产企业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 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 加大对自我声明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指导力度,强化企业主 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3. 以行业自律,促平台经济行稳致远。

督促落实《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推动企业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平台 经济健康发展。

14. 指导平台企业防治侵权假冒经营行为,打造商标保 护样板。

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身防治侵权假冒的能 力,指导平台在众多商业推广者中择优打造“商标保护样 ”,激励更多商业推广者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提升商标保 护水平。

15. 联动雄安新区政务服务,试点企业登记档案互查。

依托企业档案“容e”服务,在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领 域积极与雄安新区联动,构建“海-雄安”企业登记档案 互查机制,进一步拓展互通共享政务服务覆盖面。

16. 试点打造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两 ”建设注入高质量发展活力。

依托支柱和集聚度高的产业以及内生质量需求动力强 的园区,对接检验检测、计量、标准、认证、质量管理等产 业需求,探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试点, 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 务。

17. 开展“质量标杆”经验宣讲,深入实施“企业质量 提升伙伴计划”。

开展质量奖获奖及参评企业质量管理经验宣讲,组织生 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专家开展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测评,指 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18. 搭建服务“两”重点行业的计量检测服务平台。

通过建立海淀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角膜曲率计、验光 机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及眼镜制配企业 在用角膜曲率计的强制检定工作,拓展检测服务领域,构建 全面的计量检测服务平台,为“两”重点行业提供优质的 计量检测服务。

19. 线“接诉即办”市场监管特色子系统,用好民生 诉求大数据。

在现有“接诉即办”系统基础上,上线“接诉即办”调 度管理二级平台,运用技术手段突破现有系统在处理市民诉 求上的瓶颈。通过增设业务趋势研判、热点诉求预测等模块, 做好民生诉求大数据分析工作,对高频群众诉求风险及时预 警,实现问题解决节点前移,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 ”延伸。

20. 推进标准创新领跑计划,提升企业标准创新能力。

发挥标准创新资金引导作用,开展标准创新资金申报、 评审及报批工作。制定并对外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政策 支持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支持社会团体围绕中关村重点 产业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 化活动。支持做好海淀区重点企业标准创新相关服务,支持 疫情防控企业制定市场急需标准。

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
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38号)、《中国(北京)自由 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0 ] 10号)文件精神,增强 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用工灵 活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指导区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市统 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工作指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培训会、推介会、一对一指导等方式,帮 助企业制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个性化解决方案;依托园 区、产业联盟等组织提供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集中解决方 案;逐步搭建政府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平台,推进电子劳动合 同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与司法等领域的应用。

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区内企业可以根据用 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人 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区内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 务派遣单位、用工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可以约 定在研发任务结束后将相关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区内企业申请下列行政 许可事项,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区内企业申请经营 劳务派遣业务;区内已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企业,名 称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区内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 行期限已满,需要在相同岗位重新申请。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动“易北京APP”不断丰富 功能应用,注重线上线下融合,为区内企业提供绩效评估、 劳动关系管理、薪酬福利管理、高级人才寻访等专业服务。

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与企 联、工商联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企 业用工指导和服务,帮助新注册企业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有 效防范用工风险。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就非标准就业形式下的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等事项开展集体 协商。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 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 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提升对初创企业和灵活用工企业的服务水平,为 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用人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推行北京社保跨省转移接续业务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本市职称评 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关专业的申报条 件和程序,申报本市职称评审,其本人在灵活就业期间的科 研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开展职业技能 等级自主评价,开发新职业评价标准规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要加强企业在工时管理、职工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劳动 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和权益保障,切实提高就业质量。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纳入全市征信系统进行管理。

3. 科技创新领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
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

京政字〔 202114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你们报送的《关于批复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 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京技管文〔2021 ] 25号)收悉。现就 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总体实 施方案》,设立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以下简称 政策先行区)。

政策先行区实施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规划 范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以及京台高速公路(北京段)、京 津高速(北京段)、大兴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路(新机场高 速口至京津高速口段)、南六环路(新机场高速口至京津高速 口段)及大兴机场北线高速公路等区域及路段。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抓住智 能网联汽车发展战略机遇,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进一步 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 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推广等探索创新性监管措施;各有关部 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推进政策先行区建设,加快 形成新型产业生态体系,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 4 10

4. 消费领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京政办发〔202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 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十 四五”规划建议要求和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全民健身、体育赛事、 体育消费发展,促进体育与文化、旅游、科技、教育等领域 融合发展,全面提高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实现体育产业规模 和质量双提升,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提升全民健身新品质

一) 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引导市民树立大 健康理念,养成主动健身习惯。促进体育与健康、体育与教 育融合发展,健全健身服务体系,完善全民健身示范项目。 2035年,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超过55%。积 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鼓励将 体质监测项目纳入健康体检范围。(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老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 残联、各区政府)(本实施意见责任单位中的各区政府,均包 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二) 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实施《北京市体育设 施专项规划2018203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身 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三年工作方案2020-2022年)〉〉。挖掘 供地潜力,充分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城市“金角银边”和符 合条件的公园绿地等,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到2035, 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 8平方米。持续推进公共体 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面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 体育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 化局、市教委、各区政府)

三) 丰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推进全民健身赛事品牌化 发展。探索多元化办赛机制,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 运动会”,进一步丰富全民健身赛事内容。创新全民健身赛 事组织体制和评价激励机制,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以足球、 篮球、排球、冰雪等运动项目为重点,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 体系。以游泳、田径等项目为试点,将教育部门主办的符合 要求的赛事纳入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体系。(责任单位:市 体育局、市教委、各区政府)

四) 促进全民健身体医深度融合。积极推行全民健身指 南,打造运动与健康管理产业链。鼓励体育与医疗机构建立 体医融合协同创新发展机制,支持体医融合实验室、运动康 复医院和健康促进服务中心等机构发展,引导建设若干体医 融合实践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中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五) 优化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推进建设市级“全民健 身服务云”平台,提升场馆预定、运动分析、赛事参与、健 身指导等综合服务水平。鼓励市场开发以大数据、云计算技 术为支撑的智慧“云健身”产品和服务,促进线上线下互动 融合。(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 改革委、各区政府)

、推动体育赛事新发展

六) 打造和引进顶级国际品牌体育赛事。大力提升中国 网球公开赛、北京马拉松等具有知识产权品牌体育赛事的国 际影响力。支持北京国际雪联单板及自由式滑雪大跳台世界 杯、KHL冰球联赛等高水平国际体育赛事在京举办。加强与 国际体育组织及高水平职业俱乐部合作,鼓励引进国际顶级 商业体育赛事,助力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

七) 提升北京职业赛事影响力。支持北京体育职业俱乐 部建设与发展,保持竞技水平全国领先。鼓励职业俱乐部市 场开发,加快构建职业赛事全产业链。创新赛事文化,提升 职业联赛品质,打造北京“金牌球市”。(责任单位:市体 育局、市公安局)

八) 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完善体育赛事体系,支 持体育赛事与文化娱乐深度结合,推进体育竞赛表演业创新 发展。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举办电子竞技比赛活 动。提高青少年和校园体育赛事影响力。(责任单位:市体 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公安局、 各区政府)

九) 加快培育体育赛事经纪服务能力。坚持立足北京, 统筹国内外市场,加快培育发展体育经纪服务业。打造和引 进高端体育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加强体 育赛事资源的引进与输出。发挥京津冀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 台作用,促进体育资源流通。(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政 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国资委)

、促进体育消费新增长

(十)培育多样化体育消费市场。增加体育服务消费供 给,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建设一批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特 色小镇,发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推进体育服务综 合体发展。拓展马术、击剑等精品体育运动项目发展空间, 释放体育消费潜力,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鼓励发展 赛艇、皮划艇、帆船等水上运动项目。调整完善体育彩票消 费结构。(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十一)支持开展体育消费特色活动。加强体育与文化娱 乐、购物观光等业态结合,激发体育消费活力。聚集体育资 源,将“8北京体育消费节”打造成国内知名品牌。培育 体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等时尚消费,引领体育 消费发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 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二)扩大体育文化消费。开发奥运遗产资源,增加体 育文化消费供给,推动体育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举办 高水平体育类展会(交易会)。支持各区将体育文化消费纳入 文化消费计划,鼓励市民参与体育文化创意体验,参与体育 影视、动漫、竞赛表演等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北京奥促 中心、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政府)

(十三)促进体旅融合消费。坚持体旅融合,发展体育旅 游项目,拓展体育旅游产业链。打造一批国家级、市级体育 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旅行社设计开发更多体育旅游产品。支 持旅游景区融入体育元素,完善设施,优化服务。协同建设 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 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四)引导冰雪运动消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 展冰雪运动的意见》精神及北京市相关实施意见要求,加大 冰雪运动场地设施供给。打造冰雪运动品牌赛事活动,建立 青少年冰雪U系列赛事体系,广泛开展校园冰雪赛事。坚持


办好“北京市民快乐冰雪季”,以赛事和活动促进冰雪运动 消费。(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公 安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五)发展夜间体育消费。鼓励在热点商圈、地标场所 举办夜间体育赛事活动,引导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鼓励 开展各类夜间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培育“夜尚京动”系列体 育赛事和健身品牌。(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 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推动高科技体育领域新应用

(十六)推进体育赛事中的高科技应用。拓展新场景应 用,以数字化赋能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与传媒融合,推 5G8KVR等技术在体育赛事中应用。推进体育大数据 中心及应用平台建设,支持开发线上产品和服务,支持直播、 短视频、游戏等在线体育产品创作与生产,打造数字体育产 业。(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 改革委、市委宣传部、相关区政府)

(十七)积极发展智能体育制造业。推动人工智能、物联 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体育制造领域应用,发展高端智能 体育用品制造业,打造智能体育产业集群。鼓励高科技冰雪 运动装备研发,打造冰雪智能运动装 体化产业链。(责

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区政府)

(十八)引导体育场馆智能升级。推动体育场馆智能化升 级,鼓励建设智能体育场馆,推出一批体育特色鲜明、服务 功能完善的综合体项目。鼓励冰雪场馆提质升级。创新体育 培训业态及商业模式,鼓励发展一批智能健身俱乐部和优质 体育科技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九)优化体育市场环境。认真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强化服务意识,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消除体 育市场准入障碍。积极推行“一网通办”,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体育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与应用,完善体育市场规范标 准,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完善消费评价制度,引导市场良性 发展。做好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二十)完善体育赛事管理服务。落实体育赛事审批制度 改革和全国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制度及标准,完善办赛指 南和服务规范。对需要审批的赛事加强管理服务集成,实行 “一站式”办理。对不需要审批的赛事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赛事服务。(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公安局)

(二十一)深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推动公共体育场 馆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场馆资源。支持职业体育俱 乐部主场场馆改革。引进和培育专业体育场馆运营机构,提 高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效率。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 开放补助政策,鼓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责 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二十二)鼓励各级体育协会实体化发展。推动各级各类 体育协会加强实体化建设,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 规范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体育社会组织服务事项清 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扶持壮大基层及作用突出的体 育协会组织。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 等方式开发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三)支持体育企业创新发展。建立体育产业创新培 育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区在机制创新、特色培育、融合发展、 金融支持等方面先行先试。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和品牌影 响力突出的领军体育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主动融入“两 ”建设与发展,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推进体育企业创新发 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 区政府)

、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四)严格落实税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各 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提供体育服务的非 营利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的体育企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 财税优惠等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 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谈判协商、 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 水、电、气、热的价格。滑雪等运动场所用水严格执行定额 管理政策。(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科委 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鼓励完善基层体育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新建体育场馆设施进行事后 补贴。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录和标准,加大政府购 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发挥体育彩票公益金作用,大力支持全 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鼓励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 款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体育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支 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或上市 融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体育相关保险产品。(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 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二十六)切实保障体育用地。严格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 体规划人均公共体育用地面积标准,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 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 量房产、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 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 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倡导复合用地模 式。(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园林绿化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二十七)健全体育产业人才支撑体系。鼓励市属高等院 校、职业院校开设体育产业相关专业,积极对接市场需求, 多层次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冰雪运动及健身休闲行业技能人


才培养力度。加大体育商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体育行 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开展体育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责任 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 体育局)

(二十八)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公共卫生和运营安全。严格 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严格 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市场主体应依法承担安全主体责 任,做好运营过程中公共卫生防控预案、公共安全与应急预 案等,注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 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与运营安全。(责任单位:市 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 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十九)强化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责任落实。发挥北京市 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 责任落实,从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共同推动体育 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应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 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强化政策衔接,积极推动各 项政策落地。市统计局要不断健全体育产业统计监测机制, 建立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区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6 10

5.财税金融领域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行为,加强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 权益,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 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地方金融工作职 责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 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 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 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 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审慎、 协同、防控风险的原则,强化监管责任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 责任。

第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诚信义务, 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 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承担防范和处 置本组织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 事项,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合理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 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履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 任。

第六条 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 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 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本市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 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 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 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宣传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 制,实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联系中央金融管理 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网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本行政 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 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金融业发展规划,推动金 融市场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培育金融人才,促进金融资源聚集和集约高效发展。

第九条本市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加强金融科 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建设金融科技创新中 心,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中的 应用,促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本市支持深化、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落实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 域先行先试政策,提升科创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普 惠金融、数字金融和金融专业服务发展质量。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 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 得相应行政许可:

一) 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

二) 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人员;

四)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许可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 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按照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经营 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应当载明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别、名 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营业区域等。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 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 其他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审批:

一) 合并、分立;

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 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

四) 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

五) 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六) 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名称。

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 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 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名 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会商机制。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 督管理规则开展金融业务活动,遵守法人治理、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规范。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开展的业务或者活动。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 金融风险的种类、级别、处置机构及人员、处置程序和应急 措施等内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 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 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 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和所 在地方金融组织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 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 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 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 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 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 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 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 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 当按照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 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或者其他审批文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制定和实施行业自 律规则,引领成员合规经营,反映行业建议诉求,维护成员 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从业人 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

第三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 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 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 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 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 公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 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 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 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 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 组织的行业指导,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做好 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风险预警提示。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 查;

二) 询问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 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 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等;

四) 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 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和电子计 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合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 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 报送下列材料:

一) 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二)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 者资产安全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其处置情况等资料;

三)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与 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规定,可 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并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

第三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 织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 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 会提示风险:

一)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 暂停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三) 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 暂停审批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限制重大资产处置;

六) 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实际控制人、 有关股东的权利;

七) 责令暂停或者限制向股东、相关人员分配利润或者其 他利益;

八)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重大金融风险隐 患,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相关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隐患已经消 除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措施,并告知地 方金融组织。

第三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 其经营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的,可以对其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十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 提出协助请求,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查询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 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必要时复制相关文件 和资料;

二) 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冻结涉案地方金融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 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 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 新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 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 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对 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举报金融业 务活动违法行为和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地方金 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 险的制度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金 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等。

第三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本市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 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地方金 融监管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金融风 险监测预警平台,并与国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对 接,收集风险信息。

本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 险的监测预警,开展风险排查,跟踪风险变化,及时向市金 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区有 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 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物业管理、 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及时向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本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各类账户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线 索的,及时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金融 活动的风险防范: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联席工 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管理;


二) 通信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对违法违规开展 金融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备 案;

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责令 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 网信部门对包含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内容的互联网信 息,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传输,及时采 取删除、屏蔽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有关 单位的监测报告,研判金融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紧急程 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 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应 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启动金融风险应急响 应建议。

第四十三条 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 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 所及其设备设施;

二)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 出境等措施;

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 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

四) 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采取注销备案、吊销许可、限 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 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依法需要采取 的必要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商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 机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暂停提供 相关服务,对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管控。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举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职责 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法律 责任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 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 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 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 者其他审批文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 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在 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业务活动特征字样的,由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 未遵守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的,由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 金融业务活动,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 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保障金融消 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营销宣传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金融组 织未及时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有 关材料不真实、准确、完整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 者其他审批文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人员拒 绝或者拖延监管谈话,或者未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由市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第五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 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制定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等相关实施性规则。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 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71日起施行。

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首善标准推进“两区”建, 助力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形成“高精尖”制造业聚集发 展新态势,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加大货币信贷支持

一)优化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 币政策工具,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 用,引导新增融资重点流向有转型升级需求的制造业企业。 用好“京创通”专项再贴现支持工具,研究设置规模以上制 造业企业票据再贴现绿色通道,研究设立支持规模以上制造 业企业融资的专项再贴现产品,提高制造业企业再贴现业务 单张票据票面金额上限。

二)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引导辖区内银行持续加大对制造业 企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21年本市制造业中长期 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15%。积极支持辖区内银行为制造 业聚集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设置并实际投放一定额度 的优惠利率贷款,有效提升制造业信贷投放总量。鼓励地方 法人银行合理安排全年制造业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银行分支 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制造业企业贷款额度,有效满足制造业 企业融资需求。

、完善信贷运行机制

三) 坚持分类施策。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符合经济 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效益领先企业、战略性 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制造业企业,鼓励各银行在授信额度和 融资成本方面予以适度倾斜,进一步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 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 术有市场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 断贷。引导各银行稳妥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领域,对冶金、建 材、石化化工、船舶等行业中符合产业链定位,有市场、有 效益、有技术、经营规范的企业和技改项目,要支持其合理 信贷需求,对有条件实施兼并重组的产能过剩企业,按照风 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当给予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 出产能的企业,支持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从融资 方面督促企业尽快退出产能。

四) 提升信贷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在制造业聚集 区探索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智 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绿色能源等重点制造业领域提供专 业化支持,设立特色支行,在信贷审批、风险偏好等方面实 施差异化管理,提供特色金融服务。鼓励辖区内银行围绕制 造业转型升级,合理考量制造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 “软信”,将相关因素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挖 掘企业潜在价值。

五)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支持制造业 转型升级的特色保险产品,提升风险保障水平,完善保险服 务,为制造业企业正常运营发展保驾护航。鼓励保险公司建 立完善支持本地制造业发展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扩 大保险覆盖面。对经国家或北京市专业机构认定属于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属于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和产品,鼓励 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相关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加强 业务合作,整合互补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支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协同性,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优质的综合性金融 服务。

六) 改进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增设制造业信贷投放指标、有 效运用评估结果等方式,鼓励各银行加大制造业信用贷款和 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对分支机 构的督导考核,通过内部资金价格引导,提升业务条线和分 支机构发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将更多 信贷资源向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等制造业企业配置。 引导银行分支机构建立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差异化考 核激励机制,在考核中结合服务制造业情况,落实授信尽职 免责办法,激励银行加大对制造业授信力度。

、强化多元融资体系

七)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 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定向工 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 务结构。支持制造业产业园区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用于建设和改造园区基础设施,以及为入园入区制造业企业 提供信用增信等服务。支持辖区内注册的挂牌新三板企业发 行双创公司债。

八) 发挥股权融资作用。积极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 成熟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做优做 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上市融资企业储 备库里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制造业企业重点扶持。支持 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提升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国际竞 争力。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实现行业整 合和布局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 持顺义区打造北京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

九) 加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投资。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 势,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 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 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制造业企 业发行的优先股、并购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鼓励保险机构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合作开展制造业领


域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 设立制造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制造业创 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十)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金融机 构联合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支 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 新改造和智能升级。积极发挥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功能, 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和出口。允许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 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

(十一)加强兼并重组融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企 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贷款业务,在综合 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 资本金充足情况,以及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并 购协同效应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 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 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并购债券等方式筹集兼 并重组资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 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兼并重组 资金来源。

(十二)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发挥投资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各类 基金作用,鼓励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投资先进制造 业领域基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向我市各类先进制造业领 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 创业投资主体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制造业企业的支 持力度,通过提供企业管理、商业咨询、财务顾问等多元化 服务,支持技术创新完成从科技研发到商业推广的成长历 程。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落户制 造业聚集区,支持科创类企业发展,推动科创类企业孵化器 平台落户制造业聚集区。

四、创新金融服务

(十三)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制造业聚集区以主导产业领域 龙头企业为核心,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商 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履行商业合约,推广电子商业票据的 使用。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供 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制造业产业园试点供应链金融,吸引制 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及其配套服务机构集聚。支 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降 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

(十四)发挥票据融资作用。鼓励制造业企业签发、承兑商业 汇票,便利制造业企业票据融资。根据制造业企业票据融资 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规范化的票据经纪、增信、评级等多 元化票据服务机构体系,创造良好的票据市场环境。引导企 业利用商业汇票解决账款拖欠、资金流转等问题。

(十五)推动股债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加快推动银行、保 险、证券、各类基金、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 动衔接,积极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服务模式创新,为 制造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促进企业融资结构合理化, 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十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本外 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 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 行和诚信合规的制造业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支 持银行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为制造业企业跨境融资提供 服务。

五、优化信贷环境

(十七)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拓展“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线 上智能化服务,针对制造业重点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定 期组织“畅融工程”线下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制造业企业 及时高效对接,引导辖区内银行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积 极对接制造业企业融资需求。推动“畅融工程”与北京市贷 款服务中心、银企对接系统、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相 结合,进一步提高制造业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和中长 期贷款效能。

(十八)建立制造业融资服务对接平台。产业主管部门与金融 管理部门共享高精尖制造业项目、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高精尖制造业企业的挖掘和梳理,完善相 关信息资料,摸清需求底数,并做好配套服务,支持其在京 项目加快建设。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与名单内项目、 企业实现精准对接,设计专属融资服务产品,加大信用贷款、 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探索将高精尖制造业项目、企业的融 资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相关考核体系,并将名单内项目、 企业融资落地情况及时与产业主管部门共享。

(十九)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技术手段。以金融科技为引擎,充 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推动改革传 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商业模式,拓展金融大数据的应用 场景。推动辖区内银行在制造业企业信贷审批中运用基于区 块链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eKYC)通过统一账户信 息,优化开户流程,减少企业开户材料重复填报和纸质报送。 支持制造业聚集区域利用大数据创新技术,探索建立制造业 优质企业“白名”,为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 供参考依据。

(二十)择优助强,防控风险。鼓励辖区内银行坚持独立审贷、 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原则,择优支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聚 集区和企业,注重从源头把控风险。发挥银行业同业沟通、 协调、自律作用,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形成融 资协同效应,切实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形成新的 过剩产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实施债 转股,合理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 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十一)优化政策配套和协调配合。用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 融改革试点政策资金,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 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型制造业企业支持 力度,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办理的首次贷款 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担保费用补助实 施细则》给予相应担保费用补助。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维护金融机构合法 权益。

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 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本市 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 用外资质量,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推动本市科技金 融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 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认定 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 企业。

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依法发起,由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一只或多只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基金 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统称为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试点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试点 联审工作机制。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外汇管理部。试点联审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试 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联审 工作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和风 险防范工作;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 织试点联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协调指导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监管本办法所涉 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人民币跨境交易等事宜。 试点联审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相关试点 工作。

第二章试点申请

第四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 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试点企业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其中,试点 基金也可采用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向试点联审 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 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征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意见, 并组织召开试点联审工作会议,联合审核试点申请材料,试 点联审成员单位委派相关负责人携带书面意见参会。经审核 符合试点要求的,由试点工作联审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同意 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 政府。

第七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金融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 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 发的许可证明)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股东运作规范,具有健 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 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 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 用记录良好。

四) 存续经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 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

五) 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试点基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认缴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

二) 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试点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 个人,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二)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 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 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 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 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 100万元人民币。

三)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 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 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 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试点的运作

第十条试点企业应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法人银行机构或 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 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对投资行为、托管账 户及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新设试点企业,可持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出 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至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到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试点企业,注册后到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各单


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试点工作联审办 公室同意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除另有 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 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试点基金可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 行办理结汇,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 试点基金须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 须将试点基金投资款的缴入与其他资金的使用分开核算,托 管银行定期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报送资金流向报告,并抄 送相关部门。

二) 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须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等的相关约定,基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 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 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三)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四) 参与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

五)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基金投资的境内项目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如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对投资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试点基金 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所在地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募集境内资金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试点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 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联审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开 展试点工作的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定期向试点联审工作 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包括资金汇兑、投资收益)、托管银行 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 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同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托管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 报义务,须完整保留试点企业的账户收支信息,期限为20 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托管银行须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 监督,核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核查投资所需相关主管部门 的书面意见,发现可疑情况须立即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及 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托管银行须每季度编制试点企业的资金跨境收支和结 售汇报告,报送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 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主体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及时纠正;情节 严重的,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试点业 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试点基金,视同外国投资 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参与试点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相关问题,由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协调解 决。

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 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 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 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 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 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 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 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 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 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 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 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 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 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 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 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七条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 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 用。


第八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 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 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 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 缴纳费用。

第十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 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 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 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 外。

第十一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 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 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 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 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 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 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 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 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 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 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 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十四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 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 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 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 费用。

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 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 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 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 示。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 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 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 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
导意见

为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完善私募投资基 金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生态体系和营商环境,推进北 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 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试点) 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 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拓宽股权投资和 创业投资份额退出渠道,推动份额转让试点扩大规模、取得 实效,吸引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并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 作用。

二) 基本原则。按照“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份额转让、 吸引耐心资本、打造北京样板”的原则,创新转让机制,提 高转让效率,积极稳妥开展份额转让试点。

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

三) 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 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 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 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 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该基金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 交易。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 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四) 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采取市场化 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 为基准。

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

五) 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 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基金份额在 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 额转让凭证。

六) 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 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 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 务。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七) 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 基金Secondary Fund,简称S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 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 由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 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设立和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探索国 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外资政策和外汇政策在份额 转让试点进行先行先试。

八) 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我市金融业现行支持政策和 相关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 给予政策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 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0万元;50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5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 政各分担50%

九) 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 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断创 新产品和服务,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 让的优质基金份额。

(十)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 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 权。

(十一)鼓励相关机构依法发起设立S基金专业委员会等 行业组织,通过开展行业交流、举办高峰论坛、组织投资者 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为我市各类S基金提供行业信息、宣 传培训、合作交流、自律管理等服务,推动S基金行业规范 健康发展。

完善份额转让试点服务支持体系

(十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各区 为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 质服务。各区可对积极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 介服务机构提供购租房补贴等支持,对贡献较大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给予一定资金激励或保障服务。

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份额变更信息对接机制

(十三)探索建立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向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报送相关 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私 募投资基金行业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提供服务。逐步探索依 托我市大数据平台金融数据专区建立各方信息共享机制,在 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信息 共享方式。

保障措施

(十四)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份额转让试点 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各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指导和监督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份额转让试 点。各部门可依照本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研 究制定本行业或领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国家和 我市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医疗卫生领域

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 见》,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一)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结合辖区及自 身实际可举办养老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 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 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 疗护服务。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居家医疗 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 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各区政府)

二) 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通过养老机构服务 质量星级评定等方式,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 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强化养老服务 与医疗卫生服务衔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统筹规划,毗邻 建设。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 区政府)

三) 推进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制定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 位建设管理办法,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含街乡镇养老照料中 心)为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机构式 照护服务,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条件的老 年人提供巡诊及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必要的查床、转诊等服 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 提升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质量,巩固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鼓励二级医院 医务人员参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康 复、护理及安宁疗护服务,对辖区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老 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支持服务。通过医联体、“互联网+医疗 健康”、远程医疗等将医疗机构内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开 展居家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购买医责险,为提供居家服务的医 务人员购买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责任单位:市卫生 健康委、市民政局)

五) 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组建街道(乡镇)养老服 务联合体,依托市区两级医养结合培训基地(老年健康指导 中心)探索建立医养联合体。加快老龄健康信息协同与决策 支持平台建设,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 发和合理利用。通过信息联通、设施共享、人员对接等手段, 整合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区域养老、医疗资源,将巡视探访、上门巡诊等居家医养服 务有效衔接,提高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 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 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能力。落实医疗机构与养老机 构签约服务规范,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 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 程协同服务能力建设。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 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 服务。将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知识纳入养 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范畴。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设 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员,承担传染病报告及健康管理服务。开 展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 轮训机制,为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责 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 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作用。利用中医药在治未病、 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动中医医疗 机构、基层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间协作。建 立医疗辅助护理员(中医健康养老护理员)及其师资队伍, 探索设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护理员师资和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中医局、市民政局)

、深化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八) 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同层级行政部门审批的 医养结合机构,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 窗口出件”。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 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 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登记备案。具有法人资 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 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 应当依法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 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责任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 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 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中医局)

九)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养康养产业。支持社会办大型医 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居家健康养老 服务企业和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为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 育、旅游、养生和社会参与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医养康养服务。 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发展健康管理、健康 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 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 办医养结合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 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 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 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按规 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 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金融 监管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中 医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与评价。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 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 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建 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医养结 合服务一同部署、一同检查。将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 情况纳入医养结合监管和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 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局)

(十一)推动京津冀医养结合协同发展。推动京津冀范围内 医师执业资质互认,推动三地医院实现医保直接结算。探索 三地医养结合资源共享和协调机制,推动养老院、护理院、 安宁疗护机构对接。开展京津冀医养结合学术、经验交流。 健全三地工作协作协商机制,推动三地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协 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发展院校教育及技能培训。优化普通高校、职业学 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的程序。引导 支持10所左右办学条件及校企合作基础较好的职业院校重 点建设康复、护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挂牌认 3-5所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学校。2020年至2022, 每年至少培训1万名养老护理员、500名养老服务机构负责 人、500名老年社会工作者,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重点培训 内容。深入挖掘老年人人力资源,依托社区、养老机构等, 鼓励、支持低龄老年人为独居、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 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团市委、市妇联)

(十三)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 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对从 事居家养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方面进行分类 评价,突出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评价导向,弱化论文、科 研等硬性要求。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 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 校的医疗、护理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 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北 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入 职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

(十四)保障土地供应。在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及各区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要切实保 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 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 用地。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 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


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 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 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 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 续划拨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 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十五)加大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 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 养老等服务。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 结合服务。研究制定护理院、护理中心、护理站、安宁疗护 中心等机构发展的投入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十六)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本市医疗、地产行业相关上 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探索符合自身发展方向的医养结合投 资项目和并购重组项目,其后续再融资和重组审核中予以支 持。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医养结合发展项 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其自营和资管产品投资医养结合 发展项目。帮助需要金融服务和融资的医养结合发展项目对 接证券、期货、基金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 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抵质押贷款产品,拓宽信贷担保 物范围。(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 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十七)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 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 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 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 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 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 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护 理项目。养老机构引入医疗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医疗 机构)的,根据规模和业务量,适当增加医保总额。(责任 单位:市医保局)

(十八)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推进石景山区长期护 理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建立 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服务体 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经验,在全市实施推广。将符合条件的护理院、护理站纳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合规服务。鼓励社 会力量举办护理站,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立护理站,加 快服务资源产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 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支持商业 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

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 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 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责任单位: 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

7.人力社保领域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激发人力资 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通过求职者求 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等活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公平 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 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 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 境。

第四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 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 信息化、国际化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 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促进发展和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科学技术、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 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 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 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 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 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市开放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对外商投资给 予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京设立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本市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 与交流,支持行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等通


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 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本市推动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促进人力 资源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推进人力资源合 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建设区域性、国家级、国际化的现代人 力资源服务发展中心。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条 本市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和 现代服务业的重点发展领域,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 目录,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科技、人才、财税等产 业政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 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 交易功能。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方案和相关政策由市、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 定。鼓励有条件的区根据需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 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理念、标准、技术和管理模式,发展 跨境业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 缺国际人才的,该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获 得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 才工作、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专业人才过往资历认可机制。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境外职 业资格来京服务目录,具备目录内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相关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 业经历。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和发布国际领先的团体标准、企业标 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覆盖 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 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测重点领域、重点产 业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发布急需紧缺人力资源目录和新职业 信息;定期发布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可 以通过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整 合政府和市场人力资源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分析。

本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 流动和薪酬数据报告。

第十六条本市推进人力资源与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支 持社会力量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搭建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力资 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

第十七条本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 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为用人 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市科学技术等部门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八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共享用工等灵 活就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为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 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服务,应当就劳 动者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各方其他权利义务提出合 理化建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人单位岗位 技能需求、劳动者技能评价及其变化趋势分析,开发劳动者 技能与岗位精准匹配产品,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本行政区 域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免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执行统一的服务规范,对有关档案 实行数字化管理,提供并完善在线求职、招聘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照《人力资源 市场暂行条例》申请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的,可以向 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

第二十二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 人力资源服务:

一) 人力资源测评;

二) 招聘流程管理;

三) 人力资源培训;

四)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五) 绩效评估;

六) 薪酬福利管理;

七) 劳动关系管理;

八) 其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将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给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串通侵害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 聘信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

一) 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 用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委托证 明。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招聘简章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 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


等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发布审查制 度,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 布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所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 信息的举报、投诉。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到对所发布 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举报、投诉的,应当 及时核实,必要时采取删除信息、冻结账号等措施,消除、 降低影响,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 务、住房公积金、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为求职者查询用人单位工商登 记、社会保险缴纳、税务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为用 人单位查询求职者教育经历等与招聘、求职相关的信息提供 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二) 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人、担保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求职者或者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

三) 强迫被录用人员入股或者向其集资;

四) 以招聘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 其他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求职者提供人力资 源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示求职者注意用人单位可能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损害其权益的风险,并告知其举报、投 诉及救济渠道。

第二十八条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指定人员负责 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求职者 个人信息泄露;不得向未委托本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的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求职者个人信息;及时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安 全有关投诉、举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传输、提供、公开求职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征得该求职者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还应当建立求职 者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出合理需 求的求职者个人信息下载行为。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劳务派遣 相关规定,向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 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 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 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分类监管制度,依法将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 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协同监管机制, 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委托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 法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未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或者未履行对用人 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审查义务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对 所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举报、投诉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侵 犯求职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未向求职者书面提示风险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2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 20209 号)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 20208号)规定,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 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 时间安排

本市积分落户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2021年申报工作分 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 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5个阶段。各阶段安排如下:


工作

阶段

 

具体内容

1

申报

4158时至

514020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注册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进行 单位关联。申请人在线填报积分指标r査看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审核结果提起复查并査看复査结果。51420 时后,系统在线申报功能关闭,积分指标无法修改、増 删、握苑

2

部门审核结果汇总

515日至

63

各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各项指标结果进行汇总处理.

3

审核结果查询

648时至

61120

申请人可查看所填报各项指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该阶段提出申诉。胞束后,再受理 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4

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

612日至

711

各部门对申请人在审核结果査询阶験出的昇议诉求进行 深入复查,确定最终审核结果并进行积分排名。

5

公同落户办理

712日起

在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公示年度落户人员信息。公示

结^可办理落户珍

注:各阶段时间安扫所遇跡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以市人力资源牡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匐旨标时间节点

指标名称

本次申报计算时间

1. 资格条件:

市证

2) 不^^趣休年龄

3) 在京连假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2. 积分指标:

4) 合法稳定就业指标

5) 合法雜侪斤跡

6) 教育背景指标

7) 职住区唾标

8) 创新创业指标(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寒获得国家级族 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

9) 荣誉表豎指标

0)

截止时间为20201231

資格条件:无刑事郷记录

申报审核全程

1. 创新宜」业指标(在获彳寻股权奏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的)

2. 纳税指标(近3年连续纳税)

2018年、2019年、2020

积分

[.细指标(涉税违法行为)

2.守法记录指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

积分JSfe:

年龄賊

截止时间为202011


二、 资格条件和指标操作认定说明

20201231日前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 证》,但尚未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资格条件 的,可参加2021年积分落户申报,并应按市公安局有关要 求及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二) 20207月(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 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在积分 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无需填报。20208月(含)后的单位宿 舍、租赁住所情况均须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414


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
务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 20211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卫生健康委 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本市 进一步简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手 续、优化就业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简化就业手续。非公单位接收北京生源毕业生,取 消由本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见附件1)在就业协议书上 签章环节,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本市人力资 源公共服务机构不以无报到证拒收毕业生档案。各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取消重复体检。各高校取消毕业体检环节。本市用 人单位常规入职体检须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开展 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见“北京体检网”: http: //www. bjtjw. net/bjtjw/)进行,以建议项目(见附件 2) 为主。体检结果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不 得要求毕业生重复体检。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体检结论有疑 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补检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特定行业、 特定岗位对入职体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招用中等职 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及其他劳动者参


照执行。

三、优化就业服务。依托“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 (http: //fuwu. rsj. beijing. gov. cn/bjdkhy/bysjycy/)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 //www. bjbys. net. cn/),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求 职招聘、网络双选会、空中宣讲、简历管理等服务。各区要 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为其提供政策 咨询、就业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 高质量就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北京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2. 毕业生入职体检建议项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