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加强会费的管理,保证会费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以及《北京种业协会章程》,制定《北京种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种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凡协会会员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收取标准
第三条 根据单位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权和会员类别,分为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会员,可以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减免会费。
第三章 收取办法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每年本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通知缴纳会费收取的时间不得超过每年的6月1日,通知形式以公众号、网站公告和电话联系等形式为主。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可通过现金、支票及转账等形式。秘书处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凡1月1日至6月30日新入会或晋升的会员单位,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7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会或晋升的会员单位,按半年的收费标准,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 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自动退会和被除名的会员,不退还当年会费。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和促进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用于秘书处合同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津贴补助。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包括会议、调研、培训、推广、考察交流、展览展示等;
(二)办公场所租赁、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福利、日常办公设施、财务相关等管理费用;
(三)编印会刊、行业相关刊物、宣传资料等;
(四)党建工作、工会活动等必要支出;
(五)其他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费用。
第十二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二)财务设立会费科目单独核算,由专业会计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会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开支事先提请理事会审定。
(四)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专门列明会费收支使用情况。
(五)秘书处年终或第二年第一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重点质询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后,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种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